等待处理…

不能无故提高工作任务

2023年10月15日

周某是一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2001年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销售任务为4500元。2002年5月,周某与公司经理发生矛盾。6月该公司经理让销售部将周某的月销售任务调整为6000元,对此周某提出了异议。7月,周某完成销售任务4760元。但是,公司经理却通知销售部停止周某的工作,并单方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周某不服,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本案中申诉人不能完成销售任务,实际上是被诉人提高任务量使其完不成任务,不属《劳动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遂裁决,撤销化妆品公司所作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原合同。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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