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工伤案件的处理中常常遇到如下情况,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1.工伤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工伤,只是对待遇有争议,是否仍需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认定?既双方当事人对工伤已无异议,那是否能跳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环节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鉴定部门迟迟下不来工伤认定意见和伤残等级意见,从而导致仲裁委无法开庭裁决。仲裁委不可能无限期延长办案时效,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3.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不能立马下工伤结论,而当事人又急需医疗费,仲裁委下了部分裁决岂不是违法?仲裁委不下部分裁决,当事人因缺钱而耽误治疗,这岂不是误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付先生
付先生: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回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首先是关于“工伤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工伤,只是对待遇有争议,是否仍需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认定”的问题,由于工伤案件处理的前提是必须有工伤认定,这是法定必经程序。因此,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工伤案件,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认定。这样做,也是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
关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迟迟下不来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首先是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问题。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结果,仲裁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不断沟通,以便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关于对部分裁决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办发[1994]391号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医疗费。这里的“职工因工负伤”是指工伤事故事实清楚或双方对认定工伤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因此,仲裁部门做出部分裁决不但不违法,恰恰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