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全社会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实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安分行拟定了《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出台,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此办法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应缴单位必须在当年6月1日—8日底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除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予以减缓的单位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此办法还要求,2002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依法予以补缴。保障金要纳入税务稽查范围,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和与残疾人事业无关的其他任何支出。
本报记者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