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刘方与某服装厂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后来刘方无意中发现其进厂前厂里就与职工签有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资为600元。刘方遂向厂里要求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企业则称,刘方与厂里签有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
后经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仲裁委认为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利益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部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刘方有权享受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每月应为600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刘方如愿以偿地拿到了600元工资。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