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签订劳动合同小心掉进陷阱

2023年10月17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受到侵害,因为有些用人单位拟订的合同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劳动者事后才发现掉进了合同陷阱,追悔莫及。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要提防。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现实当中,用人单位往往把单方面拟订好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字,劳动者没有话语权和修改权,只有签字和不签字的权利。中专毕业的小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应聘到陕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卖手机。上班第一天,公司给他们学习了应聘须知,其中有这样的规定:试工期七天,无工资报酬;试工期后,转入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后转正,签订劳动录用合同(不低于一年);每人交纳1000元押金(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前3个月扣除100元,以后每月扣除200元,扣满为止);在我公司服务不够一年者,因个人原因辞退,押金不予返还;上岗时间至月底不足15天者,工资延顺下月合并计算。

和小唐一同被招聘的15人,在7天内13人先后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而小唐也在第14天被辞退。很多劳动者可能也有与小唐同样的遭遇,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在试期内盘剥劳动者,然后扫地出门,不付报酬。其实这份应聘须知有多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所谓的试工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试工期不给工资也是违法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3个月超出了法律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而定,试用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收取押金、抵押物是劳动法坚决制止的。“上岗不足15天工资延顺下月合并计算”,也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侵权的行为形形色色,不只这一种,劳动者要睁大眼睛注意识别。“生死合同”,在建筑运输、矿山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不平等合同”,这类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用人单位享有权利,而劳动者只有履行义务的份。“口头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简单地口头约定工资、工种、时间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无据可查,给劳动部门处理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劳动者如果掉入上述合同陷阱,其权利从一开始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上当,就应立即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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