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与一地方政府联营成立了一家塑编厂,由于市场和管理等原因,经联营双方研究,提前解除联营协议。该企业现有两名工伤职工,其中一名被鉴定为工伤5级,另一名被鉴定为工伤9级。联营协议解除后,企业已经不存在,处理设备及处理存货的资金已经全部用于职工解除合同的补偿补助。我们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应支付工伤职工本人。但是,我们能否解除两职工的劳动合同?假设能解除,还应有什么待遇?假设不能解除,企业已经不存在,怎么处理?
王虎
王虎:
你好!您所提到的联营塑编厂依法解散,那么联合经营的塑编厂不复存在了,原单位即联营各方分开后,一方是地方政府,一方是您的原企业,根据联营解体协议,原单位各自的人员由原单位安置;联营体成立后招用的人员,由联营体解决。
您所提到的这两位工伤人员,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后,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本人如果愿意自谋职业,企业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已经依照法律程序注销,本人即使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又确实无法再安置的,可以依照解体文件,给付上述待遇后,解除劳动关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