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商厦进行股份制改制时,要求员工交钱入股,并以此作为上岗的条件。两名女工无钱入股,上不了岗,经市总工会信访办协调,商厦同意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但两名女工提出她们已在商厦工作20年,按劳动法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后经媒体报道,引起区委、区政府关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才使这两名女工如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叫不定期的或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有限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一直维护下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还有三种情况也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而只愿签一年期或更短期限的合同,是因为企业不愿在自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
另外,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都共同有一个认识误区。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错误地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险箱”,即使犯了什么错误企业也不能把自己咋。用人单位也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不听话,难管理了,要解除合同也比较麻烦。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员工违反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无论是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大可不必推诿,应依照法律程序积极予以签订。保持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实则是大有好处的。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