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合资公司的职员。在2000年5月份,公司派出包括我在内的4人到美国进行为期184天的培训、工作。出国之前,公司制定了与此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我们回国后必须和公司签一个合同,在该合同中要约定我们回国后必须在公司里服务一定的期限(从归国日开始算起),若在此期限内离职,必须向公司赔偿一定的违约金。其中服务年限和违约金额是由在国外培训、工作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的,在国外时间越长,服务年限越长,违约金额越大。我想请教一下,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和合同是否合法?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原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原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回国后必须在公司内服务一定的期限,若在此期限内离职,必须向公司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这并不与法律相抵触,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