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日前就中铁二十局一下属公司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宝全、李华、冯建刚三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共同赔偿受害人医疗护理等费用5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均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1日,咸阳中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损伤程度再次进行法医学鉴定,其结论为受害人陈大生损伤已构成重伤。
渭城区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元月初,被告人李华找其舅父被告人陈宝全,向陈诉其丈夫冯建刚(中铁二十局铁原工贸总公司党委书记)经常受本单位总经理陈大生的欺负,以此为由,要求陈宝全暗中教训陈大生,陈宝全表示同意。李华随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冯建刚,夫妇二人随后将各自的充值卡和手机交给陈宝全,以便于相互联络。期间,陈宝全数次纠集他人守候行凶,均因陈大生未单独出现而未果。2002年1月11日17时,陈宝全再次召集两个社会闲人在下班途中守候,18时左右,陈大生出现在回家途经的一条偏僻土路上,陈宝全用事先准备的一截铁管突然袭击陈大生头部和腿部,致其当场倒地昏迷。作案前后,陈宝全与冯建刚均保持密切联系,陈大生伤后当日被人送至中铁二十局中心医院住院诊治39天,2002年5月30日,咸阳市检察院法医学补充鉴定结论:“陈大生损伤属重伤”。同年10月9日,省高院法医学伤情鉴定:“陈大生损伤程度为轻伤”。渭城区法院以省高院鉴定伤情评定书为证,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据了解,此案当时在咸阳引起强烈社会反响,街谈巷议颇多。省政法委和咸阳市政法委亦对该案十分关注。
本报记者 韩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