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西安某服装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5月吴某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休假问题未作具体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有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并且还就年休假的具体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员工手册》是经用人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而且用人单位在2002年5月前一直按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2002年6月,用人单位变换了法人代表,新企业领导就职后,由于服装厂经济效益滑坡,用人单位取消了2002年度的年休假。
吴某等人不服企业不执行国家有关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实行年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法,不能自行取消年休假,于是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实行年休假制度,撤销用人单位取消年休假的决定。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