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是西安市雁塔区某公司材料员,1998年与公司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10月20日卢某患视神经萎缩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回公司上班,但为了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
2002年12月30日,该公司以卢某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解除卢某的劳动合同。卢某不服,向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受理后,经调查,卢某1970年3月参加工作,卢某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后作出裁决:①撤销该公司解除卢某劳动合同的决定;②卢某按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点评:本案中,职工卢某实际工作年限和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达30年之多,按照规定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9个月的医疗期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而卢某患病实际住院治疗休息的时间为1个月,出院后每周去医院治疗两次,距离其应享受的9个月和医疗期相差很远。可见该公司解除卢某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