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终止合同时职工怀孕怎么办

2023年10月16日

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人事专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请指教。

××女士是我们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其与公司的合同于2003年4月31日期满。公司因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不与该女士续签合同,且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已发给其本人,××女士也开始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发出2个星期后,该女士却向公司医务室提供了医院出示的怀孕证明。请问:公司该如何处理该问题?若公司同意与其继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期限该如何限定?合同约定该如何写?因为公司最终的意见是:待其生育后,不再与其建立雇佣关系!

期待您的答复。

祁先生

祁先生: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据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期满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有权提出不再续订合同,从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是,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明确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正处于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犯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如果××女士是合同期内的计划生育怀孕,单位就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该女士哺乳期满,即婴儿出生后满1周岁。

具体到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可以不直接续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附页中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变更时可注明:因该女士怀孕,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这样,当该女士“三期”结束后,单位就可以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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