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以为持有对方打的欠条便可胜诉讨到钱,不料竹林关的王某却输了官司,还要赔上200多元的诉讼费。日前,丹凤法院竹林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违背被告意愿而形成的有证据无事实的债务案件,原告败诉。
法庭查明,原告王某、被告童某及第三人尹某于1999年1月,在潼关县六公里十二股坑口与矿主刘某达成协议,承包该坑口的采矿经营权,随后又吸收张某、彭某等民工14人,合伙采矿。初开工时,原告出资900元,并口头约定民工每天按10分工,原、被告及尹某每天按12分工计酬,由童某管理账务和生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001年7月22日,在未清算账务的情况下,原告纠集五人殴打被告,威逼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2400元的条据一张。2002年10月15日,原告以此欠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为他人提供劳务,合伙结束后,原告不按协议结算账务,采取殴打、威逼等手段,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显属无效民事行为,该条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
(周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