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施“内部退养”政策以来,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了工作岗位,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由于有的企业不熟悉国家关于“内部退养”方面的政策,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损现象。
“内部退养”政策实施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内部退养”实施范围扩大化。根据国家规定在企业内部实施“内部退养”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而且年龄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一条件。但许多企业将“内部退养”实施范围自行扩大。
硬性要求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有的企业则是由企业单方面做出规定,不经职工本人同意和申请便做出“内部退养”的决定。
企业与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规范。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中,应对“内部退养”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但在实际操作,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不再与“内部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结果在“内部退养”期间经常出现劳动争议和职工上访情况。
“内部退养”职工所享受的待遇差别比较大。有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标准或按最低缴纳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现象严重。
鉴于上述几种情况,为维护职工的权益,笔者建议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要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操作,要制定“内部退养”工作的实施方案。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时,要坚持职工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要通过制定较为优惠的“内部退养”政策,引导年龄较大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企业在实施“内部退养”工作期间,要参照国家退休费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
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的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台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关于企业“内部退养”方面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现行的劳动保障政策,使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实施“内部退养”的各种操作。 ■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