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单位一女职工领取结婚证时,本应在我单位开具结婚证明,不知是何原因,该职工到异地开取了结婚证明。事后该职工让我给她开具婚假证明,来领取婚假工资。我想问一下,我能否给她开具婚假证明,且生育指标能否给她办理?
西安 张梨
张梨同志:
近几个月来,由于“非典”的原因,一些职工不便于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及政策咨询,所以我们报社接到的职工来信特别多,不能及时回答你提出的问题,请予以谅解。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你单位的这位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说明她已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你负责婚假的审批,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婚假的规定,给开具证明,使她领到婚假工资。如果她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应该发给计划生育指标。199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出结婚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丧偶、离婚)的证明。根据这一规定,你单位的这一女职工领取结婚证时在你单位和其他地方开取结婚证明,是法律允许的,你应该给她办理有关手续。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