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法规没有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又很难通过平等协商或集体合同形式加以规范,多数用人单位就循着劳动力市场上流行的做法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问题在于签订短期合同后,存在较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续订手续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法律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一样,这条规定保护了劳动者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应有的权益。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却借机侵害劳动者。如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但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却拒不落实,或借未续签劳动合同之名随意处罚、辞退劳动者,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专家指出,劳动部门及劳动者意识到用人单位初聘劳动者时应履行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却很少关注,此时劳动者权益最易受侵害。另一方面从劳动法学讲,最高法院的规定尚存不足,对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原委未加限定,会令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同样获得支持。因此,除了相关法规需要完善、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外,劳动者尚需关心自己的合同续签情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