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春天,李国兴从部队复员后到某化工厂工作。2002年12月,他不幸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伤病治疗后,他被调离原生产岗位。随之而来的工资收入也发生了变化,原来每月工资900元,现在是700元。200元的工资差额,对于一个靠工资为生的工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对家庭生活影响不小。于是李国兴多次找厂领导,希望能予解决。可是厂领导告诉他:“你已经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只能按现岗位支付工资,找回原工资是不可能的。”李国兴不认这个歪理,申请劳动仲裁。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庭上,李国兴诉说了自己的伤残情况和由此造成的收入降低问题。他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这个问题是由因工伤残造成的。被诉人化工厂则辩称,申诉人李国兴发生工伤后,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给他兑现了工伤待遇,这对申诉人来说已经是一种经济赔偿。工伤后,他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按现岗位支付其工资报酬这并无不妥之处,这是按劳付酬。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中规定,“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遂依法裁决如下:化工厂向李国兴每月再支付工资180元;仲裁费300元,由化工厂承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