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安康某企业的一名工会干部。我厂职工卢某,1970年退伍分配到我厂工作,1991年7月31日失踪,法院2002年4月11日宣告其死亡。在其遗属的处理问题上,对其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确定,我们从《陕西工人报》的职工信箱专栏中了解到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有新规定,但该文件市政府并未向我县有关部门转发。请问,我厂可否按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具体规定是什么?请指教。 安康 郑友爱
郑友爱同志:
对于你厂职工卢某失踪后,法院现已宣告其死亡,在其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及范围的确认问题上。应当按照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因为当地政府没有转发此文件就不执行。但是,对于曾经被法院确认并宣告死亡的职工,以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书的,其家属应将所领取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全部退回。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范围的具体规定为:
一、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后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其赔偿标准高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企业予以补差。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