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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建筑工人自缢身亡谁之过》报道有续闻

礼泉县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检察官无罪

师建安遗属强烈不满 礼泉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2023年10月17日

2002年9月26日,本报以《建筑工人自缢身亡谁之过》率先公开报道了乾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致使时年60岁的建筑工人师建安遭限制人身自由9天后自缢身亡事件,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对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茂林和乾县反贪局副局长何新时提起侦查,后又异地指定由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03年1月6日由礼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审判无罪:师家义愤难平

2003年6月5日,在一审公开审理时隔5月之久,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副检察长马茂林被指控的“玩忽职守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被判无罪;而对反贪局副局长何新时,法院认为其犯有“滥用职权罪成立”,却又免予刑事处分。

听到这一迟到的判决,师建安的遗属们泣不成声,愤恨难平。

师家遗属认为,当初其父是在既未立案,又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带走的,在9天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3个小时,检察院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去年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立案,不以非法拘禁罪就是避重就轻。而今判决书在大篇幅叙述了案由及审判经过后,对被告何新时犯罪行径轻描淡写,并在判决书中草率的认为“根据本案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免去刑事处罚。”人命关天,岂能儿戏,何、马二人在宾馆私设公堂,随意拘禁公民并致其死亡这一严重后果,还不恶劣、情节还不够严重吗?

他们还认为一审判决马茂林无罪,更让人莫名其妙。平日里老百姓在大街上见死不救都要遭人谴责而被追究责任,而其身为主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多次到办案地点督办,面对下属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纠正,反而参与其中共同犯罪,以致酿成严重后果,人命大案岂能脱离干系?

6月19日,师建安三个孩子联名向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书。

礼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令人欣喜的是师家遗属的抗诉申请,得到了礼泉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6月23月,他们分别以礼检公抗字(2003)01号和02号刑事抗诉书,递交法院,对一审两份判决提出抗诉。

记者几经周折见到了这两份抗诉书。对于马茂林的判决,抗诉书认为“被告身为副检察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下级的严重违法办案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以致发生被调查询问人在被调查询问地点自缢身亡的严重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马茂林无罪,确属错误。”

对于何新时,抗诉书认为其“身为主持工作反贪副局长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明显不当,确有错误”,而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由于抗诉,马、何二人是否有罪,倘若有罪能否得到惩处,就有待于咸阳市中院的判决了。

市检表示:严格依法办事

6月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咸阳市检察院顾汪镳副检察长。

快人快语的顾副检察长称市检对这一事件从当初介入调查、立案直到起诉,态度都是明朗的,那就是认为有造成询问人死亡的结果,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他介绍说,去年事发后,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乾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志军记过处分,对办案人员王熠、王猛记大过处分。对马、何二人未作党纪处分,是由于必须等法院判决。对于这一问题,市检党组态度很明确,即决不袒护,不能因为是自己人,就放一马,严格依法办事。

在此之前,记者曾采访过礼泉县法院刑庭相关人士,他们曾解释之所以作出现有判决,是由于检察机关侦察粗疏、证据不力。记者将此问题质之于顾副检察长。他承认渎职类犯罪往往存在办案时间长、很多人接触,造成办案结构层面多等问题,不象普通案件集中,容易确认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但就马、何一案而言,对他们是一块调查,一块办案,连公诉的证据都几乎一样。现在怎能作出不同判决,认为其中一个证据不足呢?

最后,他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应该可以办案。在中院开庭时将指派公诉人出庭抗诉,并争取列席审委会,使这一案件公正了结。

■本报记者 郝振宇

▲2002年4月20日晚21时许,乾县检察院反贪局侦察二科以案件调查需要,口头通知县一建筑公司工人师建安到县秦岭饭店接受询问;

▲4月22日凌晨1时,乾县检察院向师建安签发了询问通知书;

▲4月22日至29日,乾县检察院为避免“漏风”和“串供”,而将师建安拘禁,并派专人看守,直至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发现师建安缢死在饭店卫生间水管上。后经乾县公安局尸表勘察、检验,认定为自缢死亡;

▲5月20日,咸阳市检察院决定对乾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志军、工作人员王熠、王猛立案调查,对副检察长马茂林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对县反贪局副局长何新时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5月21日进入法律程序,马茂林、何新时被取保候审;

▲6月2日,师建安的遗体被亲属从医院拉走,6月6日下葬;

▲7月10日,咸阳市检察院对乾县检察长高志军记过处分,对办案人员王熠、王猛记大过处分;

▲9月上旬,师建安遗属向本报维权部及相关媒体反映情况;

▲9月9日,新华社刊发内参反映师建安情况,省政法委领导在内参清样上作出批示;

▲9月26日,本报“维权行动”刊发《建筑工人自缢身亡谁之过》,首次公开向社会报道此案;

▲2003年元月6日,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未作判决;

▲2003年2月9日,《华商报》“检察官限制人身自由出命案”,以整版篇幅报道此案;

▲6月5日,礼泉县法院一审判决马茂林无罪,何新时免予刑事处分。23日礼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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