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从7月1日起,作为《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之一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进行行政处罚,最高处罚可达20万元。
针对出现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手段、处罚数额等问题,笔者到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办法》实施后,当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所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所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认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可给予撤职处分。
据了解,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共有9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同时,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