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这样免职工会主席明显违法

2023年10月17日

2002年11月27日,张爱琴的上级局党组未按《工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就免去了其工会主席一职。张爱琴为此痛苦过,但她说:“我相信《工会法》,只要有法,我的权益就会被维护。”

1998年4月份被选举为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工会主席的张爱琴,在去年11月份任职期未满,未履行《工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的情况下,被她的上级局党组一纸通知免去了工会主席之职。为此,张爱琴痛苦过,但她说:“我相信《工会法》,只要有法,我的权益就会被维护。”

张爱琴是1998年4月22日经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工会第一届第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为该处工会主席,后报批宝鸡市总工会同意。从1999年至2002年9月还先后兼管负责宝鸡市下岗职工生活费拨付、审批及失业保险科的工作。2002年11月27日突然被其单位上级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下文免去工会主席一职。

对于被免一事,张爱琴说:“局党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工会法》第17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及《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12条‘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代表或者工会会员可以联名提出对本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罢免案,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讨论,并在召开大会之前报告上一级工会,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

另外,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12条“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应当印发会议”的规定,张爱琴说:“8个月了,我一直在等这份罢免案,可就是见不着,连自己因何免职也不清楚,把我申辩的权利在无形中剥夺了。可更让人气愤的是,2002年11月27日我被局党组正式下文免职,11月29日局党组才找我谈话,2003年3月2日才接到了免职文件。”

对于此事,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阎主任说:“张爱琴是因为连续三年(1999、2000、2001)考核不合格,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才免去其工会主席职务。”当记者问及免去张爱琴工会主席时是否按《工会法》有关程序办理时,阎主任说:“当时局里召集了劳服处下属单位的4名工会会员就此事开会,大家都表示同意。对张爱琴的考核是局党组协助市组织部进行的考察,也不能说单是工作上不合格,而是综合考核不合格。”在记者多次要求阎主任出示当时会议记要及张爱琴因何考核不合格的书面东西时均被拒绝。

为了证实当时会议的实际情况,记者又采访了当时参加会议的一位当事人,他们表示:“当时局里叫他们去开会,可并不知道是什么事,在会上领导只念了局里免去张爱琴工会主席的文件,并没有投票、举手让我们表决。”

此后记者又采访了劳服处下属单位工会的两位分会主席(处工会委员会委员),他们说:“张主席工作有能力,群众关系好。被免职一事,我们也是事后才知道的,没有依照《工会法》的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在谈到考核不合格一事时,张爱琴说:“1999年、2000年处里(局里派人参与)两次考核不合格,我本人并不知情,只是在2001年底才知道自己考核不合格。但对于三次考核因何不合格我不知道,也从没看见过书面东西。可令我感到奇怪的是,像我这样一位经组织考核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人,处里竟还于2001年4月至2002年9月让我负责分管失业科这么重要的工作,这说明了什么?”

记者也因此翻阅了劳服处2001年和2002年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对失业保险这块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及该项工作也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对此事,省总工会有关人士明确表态:“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工会法》及《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工会主席不应由局党组下文决定。”

就在记者采访张爱琴时,其办公室门口依旧挂着工会主席的牌子,她说:“目前,我具体干什么工作,我也不清楚,处里、局里至今无人答复我,也无人管我。但我依然坚持按时上下班,就是要等一个说法,要还我一个公正。”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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