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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缴工会经费的司法保障

2023年10月17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有八条,主要对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工会经费收缴,工会经费拨缴的计算标准,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为贯彻实施工会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司法上的支持,现仅就支付令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工会经费收缴是工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工会经费的收缴已成为工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有些企业因为经济效益不佳而拖欠工会经费,甚至拒缴工会经费,这种现象不仅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在国有企业中亦有类似现象发生,企业寻找各种理由拒缴工会经费。有的省、市工会经费收缴率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仅有30%,严重地影响了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制度的建立是对工会工作的有力支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为催缴工会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具体操作还缺乏明确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对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解释》明确了支付令案件的管辖权,对工会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推诿。《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当申请支付令的主体为上级工会时,基层工会有权成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原告。这一规定更具操作性。

三、司法解释制定和颁布的重要意义

第一,对工会工作给予了巨大帮助。工会法修改以后,已经明确了用支付令申请催缴工会经费的做法,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支付令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应该说从司法工作上为工会经费的收缴给予了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树立工会法的尊严和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工会经费收缴难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现在不仅工会法规定了通过支付令制度收缴工会经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了贯彻实施工会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这必将大大地树立工会法的尊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推动“有法必依”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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