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追不回货款 扣发工资不合法

2023年10月17日

屈光明系某市林业物资总公司职工。2001年4月份,屈光明以总公司名义与一家木材加工厂签订了购销木材合同一份。7月份,总公司又与屈签订了《承包木材购销费用合同》,该合同规定屈光明应在木材购销中承担的责任有:1.承担押金6000元(不含利息);2.自理差旅费(不含邮电费);3.供货方不能执行合同时,负责追回全部货款。

至2002年5月份因所供木材质量问题购销合同终止执行止,经屈光明经手汇出现金53200元,有13738.55元未能收回。于是公司从2002年6月份起,每月从屈的工资中扣除50%作为欠款清收,还扣除了他的1600元集资款。

购销合同履行期间,屈光明向公司申请报销差旅费,公司答复“木材生意不搞了,把款收回来,差旅费报销”。后来屈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虽判决向木材厂索要欠款、木材厂返还公司2432.17元,但木材厂实际未执行,屈的工资还是被扣。

屈光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双方间的承包合同并不能影响其法律效力。申诉人与木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以被诉人的名义进行的,合同停止执行而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亦并非被诉人个人行为造成的。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据此扣发申诉人的工资及集资款是不妥当的,更何况扣除每月工资的50%也偏高。

至于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及变更的效力与履行,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和解决,而应交由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扣发申诉人的工资及集资款,由其补发和退还申诉人;申诉人差旅费待收回全部货款后再由被诉人补发。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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