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报道的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一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咸阳无线电二厂(以下简称二厂)厂长陈安民有期徒刑8年。
按照咸阳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报告的说法,咸阳无线电二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生的过程如下:1984年4月,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直属咸阳市经协委管理;1989年1月,由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申请,咸阳市经协委批准,咸阳市电子技术研究所成立,陈安民被任命为该所所长,注册资金为10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0年12月,经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申请,咸阳市经协委批准,咸阳无线电二厂成立,与咸阳电子技术研究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咸阳市经协委任命陈安民为二厂厂长兼研究所所长,二厂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单位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1992年6月,由咸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将二厂与咸阳电子技术研究所机构分设,二厂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仍隶属咸阳市经协委管理,1995年,在政府机构改革时,咸阳市经协委与咸阳市经委合并为咸阳市经贸委,二厂归属咸阳市经贸委管理,企业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咸阳市政府依据此调查认定二厂为“全民所有”。
然而,1996年9月,举家移居加拿大的二厂厂长陈安民,在海外得知自己被职工罢免了厂长职务之时,立即通过国内媒体宣称,二厂系他个人的私有企业,任何人无权罢免他。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咸阳市政府对二厂的“错误认定”。
陈安民在诉讼中称,咸阳市电子技术研究所(二厂前身)1989年成立时,虽然验资报告书注明出资者全部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但实际上,研究所10万元注册资金中有7万元为他个人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系他个人私有财产。而且从研究所成立到获取银行贷款支持一年多的时间里,研究所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均由他个人出资支付。同时,在1996年咸阳市工商局在为二厂更换营业执照时,“企业性质”一栏标明为“民营”。因此,二厂应为他个人的私有企业。
经过法庭大量调查和取证后认定,咸阳电子技术研究所(二厂前身)一成立,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即拨付开办费2000元;从1989年1月至1995年底,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借给二厂资金合计70多万元;由咸阳市经协委、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等单位出面担保,为二厂借贷低息、无息款项共计100多万元。数年来,二厂享受减免税包括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共计120多万。而陈安民所述的7万元实物投资,2台电子仪器系陈安民以“卖方”的身份卖给二厂,并领走现金,领条至今仍然保存,因此,陈在二厂并没有原始投资行为。
咸阳市工商局作证时说,咸阳市工商局1996年初为二厂更换营业执照时,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行事,是不规范不确切的。
在经过一场风波后,1999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二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陈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1年8月,陈安民被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引渡回国。
2003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安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4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还有134万多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判决,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有期徒刑8年。此外,陈安民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458063.59元,及深圳长城地产公司长城大厦4A1205房产一套、深圳茂业城花园大厦2座4E、29B房产两套将被依法没收。
一场风波虽然过去了,但此间留给人的思考却是深远的……。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