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莫要再不给“临时工”签合同了

2023年10月17日

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笔者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不断遇到“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从所处理的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这些“临时工”在用人单位一般都连续工作了几年,个别的甚至连续工作了十几年。但用人单位以他们是临时工为由,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在《劳动法》实施近9年的今天,这种现象却仍在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经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1996年11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都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某些用人单位以有的职工是临时工为理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党书山

上篇:雨后抢险保畅通
下篇:帮扶不断线无遗漏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3/7/20030729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3-07/29/324196.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