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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权益不因改制受损

2023年10月17日

据《工人日报》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专门出台了《关于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办法》,保证企业职工不因改革而致医保权益受损。

该项文件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或改制时应首先清偿1995年医改以来,企业在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及已形成的滞纳金,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为了保证一些因企业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重新择业、就业期间医疗保险不中断,企业在破产时应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这些职工预缴两年择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预缴费期满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从业单位代为缴费,没有重新就业的,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对于离、退休人员,企业在破产时应为他们一次性预缴十年的医疗费用统筹金,其医疗保障与原单位脱钩,进入社会化管理。对内退、定补、协保等特殊人员,企业在破产或改制时应按上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他们一次性预缴社会医疗保险费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满足医保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从而使他们也能与原企业脱钩,进入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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