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了解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应该享受的有关政策,请问国家在债权债务、劳动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哪些政策? 李根
李根:
你好!
国家在这两方面的政策分别是: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与此同时,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