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一事归一事扣工资不该

2023年10月16日

劳某系某职工大学教师,2000年他与学校签订合同承包其下属的工贸公司。2001年10月,学校依据上级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合同,撤销了劳某承包的工贸公司,并勒令他回学校上班。为此双方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劳某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学校负违约责任,学校上诉至二审法院,现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2001年10月至2003年3月,劳某在回学校上班期间,学校以他未交8.6万元承包款为由,18个月未给劳某发放工资。劳某认为他拖欠学校承包款是因为学校违约了,况且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还未出来,而学校不给他发工资实属不应该。劳某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

仲裁委认为,申诉人未交承包款属于经济民事法律关系,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不同的法律范畴,被诉人以未交承包款拖发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遂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裁决被诉方支付申诉人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共计53199.75元。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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