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于本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为此,记者走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了了解。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保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我省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包含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手续。按下列规定缴纳:
(1)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2)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报记者 焦晓宁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