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西安市某区属玻璃厂催化车间3号催化炉发生故障,严重影响了全厂生产进度,急需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车间通知全体职工进行抢修,所有职工都要加班。
该车间技术工人徐某接到加班通知后,向车间主任提出因自己家离厂远,孩子年幼需要她照顾,无法加班。车间主任向她指出,你系车间的技术骨干,所任的岗位与抢修密切有关,如不参加加班,必将影响3号催化炉的修复。为了让徐某参加加班,厂领导也专门找徐某做劝说工作,但徐某仍置之不理,第二天交来休假三天的病假条。厂部无法安排徐某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厂里在经济方面也受到一定的损失。
事后,玻璃厂了解到徐某家离厂较近,步行15分钟就可到达厂,且徐某的孩子已经年满12岁,有一定的自理能力,经去医院了解,徐某并无大病,系其坚持要求休假,才给予病假。根据徐某的工作态度,厂部为严肃劳动纪律,经研究并征求了厂工会的意见之后,决定给予徐某警告处分,扣发半年奖金。
徐某接到处分决定后,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用工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本人同意,自己是向车间提交病休单后,车间未安排加班的,并未违反厂纪厂规,厂部的处分是错误的,要求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徐某在厂里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是错误的,厂部有权对其作出处分,驳回了徐某的申诉请求。
点评:我国《劳动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催化车间的催化炉不仅是车间的主要生产设备,也是该厂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设备,催化炉发生故障,已经严重影响该厂的生产。按《劳动法》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厂部要求职工加班可以不与职工协商。徐某以种种不符事实的借口拒绝加班,是错误的。玻璃厂为严肃工厂纪律,对其作出处罚是合法的,故仲裁委员会维持了玻璃厂的处罚决定。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