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使失业人员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不能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等群体的特殊利益,给他们多了一份关怀,彰显社会公平。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致使失业人员无法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应对此负责。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给失业人员。
■本报记者 焦晓宁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