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起草拟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深圳实际,对《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交涉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从法制的源头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8月27日,该《实施办法》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交涉权,可在执行中,往往遇到交涉权因规定的不够具体而难以操作的问题。此次立法通过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针对性地从4个方面细化和延伸了交涉权的内容:1.将“克扣职工工资”延伸为“拖欠、克扣职工工资”;2.增加了对“不缴、少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规定;3.增加了对“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报酬”的文字表达;4.增加了对“非法搜查职工身体,扣押职工有效证件、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或者暴力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表述。凡出现《工会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上述四种情形,工会都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
《实施办法》还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时,具有下列权利:(一)向用人单位或者知情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其它证明材料;(二)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三)因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停工、怠工的,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张宝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施办法》是市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并结合深圳市劳动关系的实际起草拟订的,旨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