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市某私营企业的一名职工,我们厂原来是国有企业,2001年企业改制后成为二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2年,我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费、医疗费到现在还无法报销。曾找单位领导要求支付我的医疗费和享受工伤待遇,可我们单位的领导不仅不支付我的医疗费,还说我的劳动关系在原单位,让我找原单位的领导报销。请问百事通先生,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应该找那个单位?
西安 陈小瑞
陈小瑞:
从来信中得知,你在工作中受伤,而你们单位的领导让你找原单位的领导报销医疗费和工伤待遇,这显然是不对的。你应该找你们单位解决问题才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另外,你们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单位应该承担你受伤后的住院费、医疗费和工伤待遇。故你应该找你们单位的领导解决你的工伤待遇。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