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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病死亡及工伤申请的时效

2023年10月16日

编者按

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规范工作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宣传贯彻好这一《条例》,本报自今日起连续刊发六篇由本报记者与省劳动厅相关同志联合采写的《导读》,期望引起广大读者关注,以便深入领会该《条例》实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它的公布,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正确理解《条例》中的时限、时效,对于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工伤时间问题历来也是引起劳动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笔者对《条例》中的有关时间规定进行了思考,旨在和大家共同探讨。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突发疾病死亡按理讲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32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我们注意到新《条例》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该讲是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但是,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所以规定了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限,48小时的计算起点应该从在岗位上发病的时间算起。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曰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工伤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本时间规定设置了申请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执法部门及时、正确审理是否属于工伤,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本时间规定首先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工伤申报义务,并具体限定用人单位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其次对职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做出了明确的时效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这一时效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保护。

■杨新政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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