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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时限

2023年10月16日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规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本时间规定是为了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结论的时限。本时限的起点应是从收到工伤认定的申请算起。所谓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了所有的工伤申请材料。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认定申请的书面通知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本时限的起点,以免引起矛盾。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本时间规定是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时限。要求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本时限的起点应是从收到鉴定申请算起。所谓收到鉴定申请,亦应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了所有的鉴定申请材料(包括收到要求工伤职工进行鉴定检查的结论)。根据实际情况,本时间规定还对复杂的鉴定允许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杂性和及时作结论的必要性。 杨新政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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