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0年3月份,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份,因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我公司认为本单位已为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以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费为由,不给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有无法律依据?
西安 赵宝强
赵宝强:
你们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你单位因经济效益严重困难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克扣经济补偿金。故你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单位拒不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你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