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使国有困难企业尽快摆脱困境?
《意见》提出,要推出一批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产权并购置换,盘活有效资产,使之摆脱困境。
解决困难企业的办法,主要是实施产权并购置换,盘活其中有效资产。困难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分割转让;可以实行分拆重组,也可以实行承债兼并;可以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也可以实行零资产出售;可以申请政策性破产,也可以申请依法破产,还可以按国家规定依法关闭注销。省上首批选择30多户困难企业进行资产并购置换,着力盘活有效资产,使困难企业摆脱困难。
充分利用困难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并购置换等方式,安置职工;可以组织有实力的企业,运用多种办法安置职工,取得相应的土地应用权;也可以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安置职工,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并购置换困难企业,要由法定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招、拍、议”方式公开进行。
四、国企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等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意见》提出,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包括离退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改制时应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改制时先缴50%,由改制后企业与劳动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缴清。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也可以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支付或提留。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职工能否领取经济补偿金?
《意见》提出,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下岗职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允许改制企业从实际出发适当灵活掌握。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职工领到经济补偿后,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企业凡有国有资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计算标准,可将原缴费和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