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现有一问题特向您请教:一村委会要求与其雇佣的电工及其他勤杂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村委会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汉中 李楠
李楠: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规模小的村委会,本身就是直接用人单位,与其雇佣的电工及其他勤杂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支持。但是这种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受《劳动法》调整。即时结清的临时劳务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受民事法律调整。
从民事主体上说,村委会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是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来讲与《劳动法》调整的主体关系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从内容上也与《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内容相差很远,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问题。许多条款村委会是无法订立和无法履行的。因此,不好说村委会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应该说这个合同如果产生争议,应该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解决。而不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