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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及复查鉴定的时效

2023年10月16日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鉴定结论实际上是个技术结论。涉及相关的关系人,不能说每次鉴定都能够客观、公正,因此对鉴定委员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有些职工的伤残或职业病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会进一步发展,为此本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也适用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的最终鉴定结论。本条时间规定否定了一次鉴定决定终身待遇的做法。同时,也明确了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 杨新政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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