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放宽到什么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筒称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旅游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
二十、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没有降低?
《意见》提出,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农业种、养、加、储、运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在首次注入资本不低于总额40%的情况下,可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注明实际到位资本金额,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补齐。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上按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不再规定具体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二十一、非公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意见》提出,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的歧视性规定一律废止。各级政府安排使用的国债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扶持生产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它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年内对现行政策、规章、管理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
二十二、民营资本进入哪六类企业,会得到产业政策的扶持?
《意见》提出,围绕做大做强我省六大特色经济和八大工业支柱产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具有优势的特色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以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为支柱产业配套的协作型企业、教育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