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厂花费10多万元送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王某学成回国后,厂方与之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年之后,王某擅自接受了某合资企业的高薪聘用,离开了该厂,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王某走后,由于缺少技术人员,该厂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出现大量产品积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于是,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制药厂工作。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遂依法作出裁决: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制药厂经济损失300万,王某按实际支付能力赔偿2万元,合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剩余298万元。王某解除与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回制药厂工作。但合资企业不服裁决,以“我们是正当聘用王某,制药厂的经济损失与我们无关”为由,拒不支付连带赔偿金。该制药厂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此案得以了结。
点评:本案中,王某违反合同约定,不辞而别,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招用王某的合资企业,在聘用王某时没有核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与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权利的侵害,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