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企业也应为待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2023年10月16日

周某等3人系某电子仪器公司职工,2000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6月17日,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生产任务不足,决定让一部分职工下岗待工。公司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周某等3人暂时回家待岗,等候公司通知再上班。

2003年5月10日,周某等3人得知其他待岗人员回公司要求上班,人事部门答复暂无岗位后,因生活比较困难,便向公司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公司同意。但他们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发现在待岗期间,公司停止了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便要求公司补发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两项社会保险费。但公司只补发了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而以周某等3人在待岗期间没有履行劳动义务,事实已无劳动关系为理由不予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为此,周某等3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周某等3人所诉情况属实,调解无效后,裁决该公司为周某等3人补缴待岗期间的两项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仲裁裁决生效。

点评:公司所说的周某等3人在待岗期间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因而不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周某等3人暂时回家待岗是由公司造成的,这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公司让周某等3人暂时回家待岗,从政策上应视为公司把周某等3人作为富余人员,对他们按放长假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的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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