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龚保彦
前段时间,曾轰动一时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打工被公安干警当成“三无”人员强行收容打伤致死案,现已尘埃落定。凡与本案有关的公安干警和医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该判死刑的被判了死刑,该坐牢的坐了牢,该撤职的撤了职,该降职的降了职,该警告的被警告……使含冤九泉的孙志刚终于能够瞑目,也使突遭丧子之痛的孙父那颗悲痛欲绝的心得到安慰,更使全国人民大快人心。它不仅说明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公理终究得到申张,还表明党和政府实行以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充分体现出法制的力量。
按理来说,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华夏古国,在一向以“怜贫惜弱,扶危济困”为每位社会公民应有美德和应尽义务的这个社会大家庭中,应该时时处处充满“爱心、善心、诚心”,使弱者能够得到扶助,贫者能够得到救助,伤者能够得到抚恤。当像孙志刚这样为了谋生外出打工、四处漂泊、居无定处、艰难度日的青年遇到什么困难时,公安干警理应向他伸出援助之手,使他渡过难关。这样不仅能够体现出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还有利于社会稳定。可广州市有关吃着人民俸禄、穿着人民警服的公安干警,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但不同情支持弱者孙志刚,还视党和国家各项法制法规于不顾,与少数医务人员勾结起来,狼狈为奸,乱用权力,滥施淫威,粗暴执法,不顾一个公民享有的起码人身权力,草菅人命,酿成这桩举国震惊、千夫所指的人间悲剧。充分暴露了这些公安干警和医务人员野蛮的工作作风和法律道德水平的低劣。
法律制度是党和政府制定出来管理和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尺度,它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组织,抑或任何一个团体,其思想和行为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既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谁胆敢以身试法,就必定要受到法律严酷无情的制裁。
曾几何时?权倾一方的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海南省东方市市长戚火贵,以及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等等……都自以为自己权大位尊,老子天下第一,可以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他们的权利为所欲为,干各种党纪国法所不容的罪恶勾当。他们或肆无忌惮地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或不知羞耻地养情妇、包二奶;或为自己亲戚朋友和某些不法之徒牟取暴利寻找机会、提供方便。殊不知,正当他们得意忘形地胡作非为之时,也就是高悬在他们头顶之上的法律的利剑向他们斩来之日。转眼之间,他们都纷纷沦为人人唾弃的阶下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并成为永远被捆绑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的千古罪人。
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制社会。在这个法制社会里,法制是管理一切的最高标准,处理任何事情只有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充分发挥法制的力量,政治才能清明,社会才能稳定,那些胆大妄为的不法之徒才会有所畏惧,从而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