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6月23日以《水执法和政府文件打架 南郑县红寺湖投资商面临损失》为题,报道了南郑县水利局对本县红寺湖进行旅游投资与开发的3家投资商施行罚款并要求限期拆除价值达500万元的旅游设施的实情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经投资商的继续努力,现在3家投资商的投资利益均得到了相应的保护与补偿。
投资最大的水云居渡假山庄在接到南水罚字[2003]0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资人杨某、郭某不服限期无偿拆除并罚款的处罚决定,于2003年7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南郑县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10月22日做出了撤消南郑县水利局作出的南水罚字[20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南郑县水利局对此决定未提出异议,“水云居”投资者的利益得以维护。
对投资“红潮山庄”的罗小平,县政府决定给他重新选址让他进行旅游开发,其报批手续涉及的一切费用全部免收,同时县政府相关部门、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还补偿其现金6万元。610厂下岗女工周雅静投资的“红潮山庄”也基本上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补偿。
汉中记者站 汪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