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集团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在有一问题想向您请教。我有一个朋友在1995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单位,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本人档案也留在原单位。2002年单位破产,他发现单位从他离开时起,就没有为他缴纳各项保险费,地方保险处也没有他的名字。请问:
1、他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该由原单位缴纳?
2、如果他自己缴纳,劳动关系应该怎样接续?
吴先生
吴先生:
1992年10月以后,具有城市户口的职工,单位与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可以计算工龄。所以解决缴费问题是单位与个人双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你的朋友在1995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单位,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本人档案也留在原单位。从形式上讲单位与职工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只是一种形式要件,而缺乏实质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实质要件,就是劳动者在企业要提供劳动,企业要为其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根据劳动者的收入的百分比缴纳。没有工资收入期间,应该视为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中断,缴费工资基数为零。所以,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应该由原单位缴纳。如果自己缴纳,也要根据相关的允许补缴与不允许补缴的规定执行。只要依法续缴了社会保险费,工龄才能连续计算,依据缴费年限享受退休待遇。实际上,不一定是劳动关系的续接,而应该说是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续接。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