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的父亲是公交公司大修厂的一名工人,于1997年离岗,1998年8月,因心肌梗塞突然去世。我母亲是一名农村妇女,2000年,父亲单位通知我母亲一个月有130元的生活费,并办理了手续,但只领了4个月,到2001年,厂里不给了,理由是上面有文件,对家属年龄有限制,母亲年龄不够,不能领取。请问,对于离岗人员去世后家属生活费的发放国家具体都有哪些政策和标准?我父亲在厂时的养老保险、住房基金我们该去哪里查询?
吕萍
吕萍同志: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可依据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也就是说,在你父亲死亡时,你母亲如果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至于你父亲在厂时的养老保险、住房基金,你们可以去厂里劳资部门查询,或在当地的社保部门和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查询。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