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2023年10月16日

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经公司全面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2003年7月,公司人事处从德、能、勤、绩四方面对我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003年8月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我作出解聘职务、停务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我从公司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吗?

赵明

赵明:

我认为你们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你自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至今的工资及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可以就双方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处理办法作出约定,一旦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作出处理。但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或者与其相抵触。你和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中虽有“经公司全面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相关规定不符,已明显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公司依据该条款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单位因此给你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第四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三条第一款“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予以赔偿。由于你们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造成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除应补发给你外,还应依上述规定执行加付赔偿费用。

■百事通

上篇:图片新闻
下篇:“编读E-Mail”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3/11/20031117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3-11/17/320866.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