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民营企业职工,今年初,因履行合同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委员会,后因一些原因,我撤了诉:现如今我想以同一请求重新申请仲裁,不知道可不可以?仲裁是否能受理?
榆林 张忠民
张忠民先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有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文件指出:“当事人撤诉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受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