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出头的林福久从1990年至1998年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主任,1998年至2003年任鞍山市公安局税务侦查分局局长。
林福久在税检室当主任时,办了一个鞍山市利达实业开发公司。1994年5月31日,利达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给A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时间为10个月,每月付息5万元,每月1日至5日付息,超期一天罚款1万元;乙方用自己的宾馆、酒店、桑拿浴池作为抵押。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接管。此外,林福久曾经借给原百货大楼一位老板700万元,仅一年时间,连本带利变成了1500万元。
从鞍山市有关方面了解到,1998年,林福久之所以能当上税侦分局局长,是因为“一直有人在背后帮他”。一位了解内情的人说,“当时打算让林福久到内保分局,可有人打电话不同意!”
2000年,鞍山市处级单位进行行风大评比,结果税侦分局被评为倒数第一名。2002年末,林福久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被举报到中纪委。2003年6月,林福久被拘捕。到目前为止,林福久涉嫌索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走私、重婚等罪名。其中,索贿受贿高达六七百万元之多,已查实其涉案金额达五千多万元。
(摘自《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