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田某和杨某支付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安装公司的女工董瑞英医疗费、交通费等万余元。
1999年7月23日,董瑞英的儿子与田某的儿子踢球时摔伤,董到田某单位找田某时,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在一起。接到报警电话后,田某所在单位保卫科长杨某赶到现场,将正在撕打中的二人分开,田某被同事拉出办公室。董在其后追赶,被杨某挡住,又与杨某发生撕打,杨某强行将手铐戴在董的一只手上,董瑞英于7月26日住院,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第一节指骨骨折。后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鉴定,董瑞英的伤情属轻伤范围,属九级致残。
董瑞英将田某和杨某二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经过铜川市王益区法院和铜川市中院历时四年多次审理,今年10月9日,铜川市中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和判决。裁定驳回自诉人董瑞英指控被告人田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判决田某赔偿董瑞英经济损失、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7355.71元,杨某赔偿董瑞英经济损失、医疗费、交通费等4903.81元。
■焦晓宁